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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丹棱镇**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黄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3日凌晨至6月4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黄某甲、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丹棱县丹棱镇**宿舍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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