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黄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3日凌晨至6月4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丹棱镇**村安置房内,容留黄某甲、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丹棱县丹棱镇**宿舍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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