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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79********,汉族,大专文化,服刑犯,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号楼**室(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公寓**号楼**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3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12月19日被原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漏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从宜兴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号楼**室的家中阁楼内,提供吸食工具,容留季某某、耿某某、张某甲等3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

另,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花苑**号楼**室的家中容留张某乙、潘某某2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1次。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从宜兴监狱押回再审。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季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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