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0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某、蒋某某(17岁)、吴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唐某某等人到其位于仁某某**镇**街**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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