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因吸毒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六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9日16时许,民警接举报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44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显凤
检察官助理:廖世洁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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