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晚上,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A*****的白色吉利远景X6越野车,搭乘霍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将至五桥云熙台附近的路边, 在其车内容留霍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霍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