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号。2016年4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04月10日、2020年05月10日、2020年06月10日左右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号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 妍
检察官助理:毛婷婷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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