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镇**村桶井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黄某平、黄某某、安某刚联系吸毒人员安某购买冰毒用于吸食,黄某平与安某刚共同出资700元钱现金给安某,安某在晏某军处购买了一个零包冰毒。陈某得知只有一个零包冰毒后,便又给了安某700元钱现金去购买冰毒一个零包,后一起从沿河县城到板场镇田坝村口附近黄廷进停车处。黄某某、黄某平、安某、安某刚、陈某五人便共同在黄某某驾驶的本田牌白色城市越野车(车牌:贵DYV8***)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安某乙、安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黄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多人在其汽车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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