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黑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同年9月份的一天、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4次容留陈某某在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室**房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街**号**室**房内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在上述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经对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2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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