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登记的溆浦县卢峰镇**宾馆306房间内容留舒某乙、舒某甲、严某某、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舒某乙、舒某甲、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银
2016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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