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栋**单元**号。2017年1月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新**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杨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4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新**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新**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杨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新**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新**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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