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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1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村**组,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陈某某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三人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黎靖兵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7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室有人吸食毒品,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将吸食毒品的黄某某、马某某抓获,并在楼下将准备到黄某某家吸食毒品的张某某、黎靖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物证毒品现场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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