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宏方,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住长沙市岳某某**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房,多次容留王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前述租住处容留王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前述租住处容留王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前述租住处容留江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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