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睿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清江镇**村**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资兴市鲤鱼江林海城南苑**栋**单元**室其继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何某某在资兴市鲤鱼江林海城南苑**栋**单元**室,一起吸食了毒品。
2、201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何某某在鲤鱼江林海城南苑**栋**单元**室,一起吸食了毒品。
3、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何某某在资兴市鲤鱼江林海城南苑**栋**单元**室,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以下;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2020年6月3日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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