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瑶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一民房**楼。因吸食毒品,2020年12月1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附近一民房**楼出租房内容留米某某采取“吹壶壶”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米某某、赵某某采取“吹壶壶”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米某某、李某某采取“吹壶壶”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三台;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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