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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16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甘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宋某某、苏某某、马某甲、黄某乙、杨某某(另案处理)等8人共同前往被告人黄某甲家中玩耍,马某乙(另案处理)中途加入。因突遇停电无聊,有人提议吸食毒品,均无异议,宋某某和苏某某外出购得毒品麻古和冰毒若干返回黄某某家。一起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龚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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