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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钟某某**镇**村**组**号,暂住钟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钟某某**镇***路**巷**号的租住屋内,容留胡某某、祝某某、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胡某某、祝某某、裴某某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胡某某、祝某某、裴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宏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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