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因黄某某身患重大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因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多次传唤未到案且监视居住到期,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对黄某某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对黄某某解除刑事拘留。黄某某因再次吸毒于2020年1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强制戒毒隔离,羁押在株洲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2020年8月18日,黄某某被转至湖南省新开铺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隔离,现羁押于湖南省新开铺强制戒毒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多次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汤某某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18日中午,黄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同发宾馆其所开的5108房间内容留汤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6月25日傍晚,黄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同发宾馆其所开的5168房间内容留汤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9年7月10日中午,黄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公寓其所开的707房间内容留汤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新开铺强戒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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