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13时许,2019年6月28日11时许、19时许、23时许,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其住房客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6月29日17时许、2019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其住房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罗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6月10多号的一天下午、2019年6月20多号的一天15时许、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其住房客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严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诉讼卷宗二册、电子光碟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调整书一份;
5.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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