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哥三,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6时,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随即民警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吸毒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休息,这时吸毒人员黄某甲过来被告人黄某某家玩,不久之后,两个人毒瘾就发作了,被告人黄某某就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出来,两个人就在被告人黄某某家房间中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之后,黄某甲就离开被告人黄某某家。
2.2020年1月8日2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甲又过来被告人黄某某家玩,不久之后,两人的毒瘾发作,被告人黄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于是两个人就在被告人黄某某家房间中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之后,黄某甲就离开被告人黄某某家。
3.2020年1月10日2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甲的毒瘾发作,于是过去被告人黄某某的家找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出来,于是两个人一起在被告人黄某某家房间中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之后,吸毒人员黄某甲就离开被告人黄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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