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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庆祝生日,当晚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玛吉酒吧订了一个名为“天王星”的包厢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订好包厢后就邀请其朋友到包厢给他庆祝生日,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等共二十几人就陆续到包厢来给被告人黄某某庆生。为寻求刺激,被告人黄某某让覃某(音)买来毒品“奶茶”助兴,覃某购买毒品“奶茶”到带包厢后用就红牛来冲兑,之后就把冲兑好的“奶茶”倒到包厢内吧台的杯子里。之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等人就到吧台以“吞饮”的方式**“奶茶”。饮用完毒品“奶茶”后就继续喝酒玩乐,但被告人黄某某还不觉得尽兴,又买来K粉与韦某丙等人一起进到包厢的卫生间里吸食。直到23日午夜,被告人黄某某与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等人才散场离开。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违禁物品管理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在自已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属初犯,其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五至七个月拘役或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容华茂

2020年0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碟4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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