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10时许、9月23日0时许、9月24日15时许,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在其位于桂平市**镇**对面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邦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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