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室的承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刚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即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五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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