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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小区****单元**室的承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刚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即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套。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五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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