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04年6月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路桥区**镇**路**号**楼**间自己的卧室内容留陈某某、洪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洪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判决宣告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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