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后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凯莱大酒店出钱开房,后在其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17日00时许,接匿名举报线索,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昭潭派出所民警在湘潭市岳塘区福星凯莱大酒店1820号房间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指定管辖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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