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8月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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