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征得邱某甲的同意下,其带着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去到邱某甲位于**镇**村的鱼塘屋欲吸食毒品。达到现场后,由黄某某用菜刀撬开鱼塘屋二楼大厅K房的大门并进入该房间,黄某某拿出“K粉”、 “开心水”,容留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后黄某某又在微信上叫邱某乙等人过来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K房”里面被民警当场查获,邱某乙等人刚来到鱼塘屋楼下也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海 容
2020年1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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