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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间,被告人黄**在其居住的南靖县山城镇**村家中,多次容留徐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两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同时容留徐某某和黄某甲吸食毒品二次,单独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三次。

2019年8月11日,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在询问黄某某其他情况时,黄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黄某乙等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勤

检 察 官:庄高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相关法律法规。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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