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厨师,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等人在黄某某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周某某在黄某某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周某某在黄某某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周某某在黄某某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的家中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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