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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5********,土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吸毒人员舒某某联系黄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黄某某让舒某某先去其位于铜仁市万山区**房,后舒某某、樊某某、唐某某来到该工地板房内吸食冰毒,黄某某来到工地板房后也参与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唐某某购买650元毒品冰毒,后唐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黄某某位于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单元**室的家中。冉某某来到黄某某家后,黄某某邀约冉某某一起吸食毒品,二人吸食完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次日,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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