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镇**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2020年9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高阳县**镇**宾馆北院南口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介绍张某某、程某某卖淫,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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