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6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经营旅店期间接到另一旅馆老板丁某要将卖淫女罗某某安排到自己店内卖淫的电话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微信语音电话告知店内卖淫女罗某某丁某店内有人要嫖娼,罗某某接到老板黄某某微信语音电话后,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丁某的店门口与老板丁某、嫖客余某见面,后商定以包夜800元的价格跟余某在店外发生性关系,当晚,罗某某与余某在余某驾驶的机动车内发生性关系三次。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 月4 日在其经营的**住宿店内容留罗某某与刘某从事卖淫嫖娼被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因容留卖淫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某、余某、丁某、刘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黄某某、丁某、罗某某通话记录、微信转帐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户籍信息、黄某某、罗某某、刘某、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贻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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