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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2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镇**道**号。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5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村一带卖淫谋生。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罗湖区**村**栋**楼**、**、**三个房间,供自己租住并开展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娜、曹某、庄某婷等卖淫女(上述三人已被行政拘留)结识,并介绍张某娜、曹某、庄某婷等人将嫖客带至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约定从嫖资当中缴纳一部分作为租金和好处费。

2015年4月16日下午13时许,民警到向西村23栋2楼进行查处,当场在该楼**房间抓获正脱光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张某昌和卖淫女张某娜,在204房间抓获正在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郑某恩和卖淫女曹某、庄某婷。最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一并带至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身份资料、检验报告单、人口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寄邮件收据、人员指纹卡、涉案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婷、曹某、郑某恩、张某昌、张某娜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卖淫场所,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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