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承租佛山市**镇**路附近一出租屋作为卖淫的据点,通过摩托车司机招揽嫖客,容留、介绍卖淫女方某某、雷某某、叶某某在上述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至300元不等,卖淫女每次分得100元,剩余的款项由黄某某所得。同年9月2日,黄某某被民警抓获。至抓获时止,黄某某容留、介绍雷某某卖淫30次,容留、介绍方某某卖淫16次,容留、介绍叶某某卖淫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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