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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接报称在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城花园小区后门有两人打架。接报后,合川区公安局指派民警唐某某、任某某前往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向发生纠纷的黄某某和莫某某了解情况。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并欲自行离开现场。民警任某某依法劝阻并要求其配合调查,黄某某仍拒绝配合反而使用拳头攻击任某某的胸部、手臂等处阻止任某某依法履职。在场民警依法制止黄某某,将其带到南津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病历复印件、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莫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

6.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民警处警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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