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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海城市**街**号,现住址海城市**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9时许,海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腾鳌交警中队在执行酒驾夜查任务时,在海城市海欢线**转盘西侧主干道路设置临时设立查处酒驾堵控点,在查处一辆车牌为辽C****3黑色桑塔纳轿车时,该车辆为逃避检查未果,后同车人员被告人黄某某对腾鳌中队郭某某(被害人,男,40岁)和辅警英某某(被害人,男,31岁)进行殴打、辱骂,妨害其执行公务。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5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病志、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和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哲

检察官助理:王璐璐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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