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妻子张某某因为与顾客饭费一事引起纠纷,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后,乌丹派出所**姚某某、徐某某和**李某某、吴某某赶到现场,姚某某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对民警处理意见不满意,姚某某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的推搡、辱骂,致使民警出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诚恳的向警察赔礼道歉,处警民警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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