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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属楼**单元**楼,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妻子张某某因为与顾客饭费一事引起纠纷,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后,乌丹派出所**姚某某、徐某某和**李某某、吴某某赶到现场,姚某某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对民警处理意见不满意,姚某某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的推搡、辱骂,致使民警出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诚恳的向警察赔礼道歉,处警民警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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