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简易程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大唐KTV唱歌时,因琐事与KTV服务人员江俊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殴打了江某某。之后,上述KTV负责人戴某某报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民警周某某、辅警尹某某接警后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准备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民警周某某、辅警尹某某欲强制将被告人黄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黄某某激烈反抗将被害人周某某摔倒在地,并且使用手脚对被害人周某某、尹某某进行打、踹。李某某见状则上前使用手肘击打辅警尹某某的后颈部,使得被告人黄某某逃脱民警控制。之后,民警继续追赶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公园尚岗亭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尹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丹丹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7月26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15****);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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