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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4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寻衅滋事,2018年6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未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经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多次劝解仍赖在涟源市中医院鉴定中心办公室不走,临近下班时间,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报警。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民警立刻赶至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劝解,要求黄某某离开无果后强制将其带离办公室,后黄某某从地上捡起石块砸向旁边的湘K1***警车和民警,导致警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石块砸中民警。

2019年4月17日,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将其移送至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体检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视频资料;3.证人梁某某、谭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6月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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