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平果市**乡**村**屯**号,现住田某某**镇**村**屯**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26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田某某平马镇广场东园巷与恩隆大道交界路口时,看到前方有警察夜查执法,遂想掉头离开,但被辅警陈某某发现拦下并要求其出示证件,黄某某欲驾车逃离时,陈某某上前将车钥匙拔下,随后黄某某在抢夺钥匙过程中,先是殴打陈某某脸部两拳,后又抢夺警棍击打陈某某后脑。黄某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前来增援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逃避处罚,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关押在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