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在其承包的本市海珠区****号灯柱直入60米果园内,因不满广州市****区分局及广州市**执法局**分局工作人员对上址违建进行强制整改,遂持刀挟持在场工作人员,采取勒颈、挥舞刀具威胁、以刀柄打击头部等方式抗拒执法,致被挟持工作人员受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2卷,光盘3张。

3.扣押1把猪肉刀,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