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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80****东南牌轿车沿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自西向东行驶,在环城南路110号前路段被正在依法查处酒驾的仙居县交警大队民警拦下要求检查。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减速行驶至检查点时,突然加速冲卡,撞倒前方民警旁边一垃圾桶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县官路镇新桥村一出租房内被仙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驾驶员情况表、情况说明两份、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2.​ 归案经过、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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