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被害人)接到报警电话称在罗源县凤山镇起步环岛附近有男子躺在地上,接警后陈某某便带领辅警叶某某、黄某某赶往现场处理警情。在罗源县凤山镇起步环岛靠近华美小区处,陈某某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醉倒在地,经了解其个人信息及手机开机密码后,陈某某便使用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联系其家属。在通话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从陈某某的右后方用拳头击打其脸部,致使陈某某当即倒地,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上前踢踹陈某某头部,随即便被辅警叶某某、黄某某控制。经鉴定,陈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C322号)、《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64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6张
5.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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