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号,现住恩施市**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舞阳中队民警刘慧带领辅警田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恩施市民族广场州国资委门前进行执法,因被告人黄某某之子周涛驾驶一辆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载着被告人黄某某逆行且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彭某某就把周涛驾驶的摩托车拦停,田某某让周涛出示驾驶证及身份证,周涛没带驾驶证及身份证,田某某就说要暂扣周涛的摩托车,并要周涛把证件带齐后到恩施市交通警察大队舞阳中队接受处理,此时,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黄某某因不满田某某说要暂扣车辆,情绪失控,用手推搡田某某,并欲从田某某手中争抢摩托车钥匙,争抢未果后继而用手抓扯田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将田某某挂在肩部的执法记录仪强行扯下摔在地上,并把田某某的脖子左侧处抓伤。
案发后,恩施市公安局舞阳坝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将黄某某传唤至舞阳坝派出所,被告人黄某某对其暴力阻碍交警执法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刘慧、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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