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06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6********,**族,**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幢**室。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天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区**镇**街**街路口时,因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在此执法的惠南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查处。为逃避处罚,黄某某强行驶离,在周某某上前阻止过程中脚踹周的右腿。
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3.民警工作情况、周某某的人民警察证,证实周某某系惠南派出所警察,当天依法执行公务;
4.接受证据清单、街面监控视频,接受惠南派出所提供的街面监控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违法与妨害公务情况;
5.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因交通违章被罚款50元人民币;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情况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
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处拘役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学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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