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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0********,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武邑**路新起点KTV老板电话报警称有人把歌厅包间内一显示器砸坏,**镇派出所民警郝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到现场处置,因未能现场调解成功,民警随即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及曹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该二人并核实其身份的过程中,该二人称身份证在他们租住的方圆旅馆内,民警带该二人到旅馆拿身份证,在方圆旅馆院内,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靠近民警大声叫嚷,并用右脚踹民警郝某某腹部一脚。

案发后,民警郝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

    2.照片;

    3.证人曹某某、冉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谅解书;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代检察员:袁伟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306****。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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