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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贵溪市**镇**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塘湾镇政府组织该镇国土所、城管中队在塘湾中学附近对塘湾中学扩建已征土地进行平整,被告人黄某某一家人以挖机施工靠近其家房子为由,阻挠挖机施工。后塘湾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城管中队队员对他们进行劝离,黄某某不听劝导,并辱骂城管队员,继续阻挠挖机施工。城管中队队员龚某某、叶某某、朱某某将其抬离现场到其家客厅。抬离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手乱挥,用脚乱踹,将龚某某脸部下巴处踹伤出血。后城管中队以人墙方式阻止黄某某及其家人再出门阻工。黄某某不停冲撞人墙,并从家里拿出一根竹棍攻击城管执法人员,致叶某某前额被竹棍碰伤肿胀。后塘湾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黄某某口头传唤至塘湾派出所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得到被害人龚某某、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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