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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锡市滨湖区**府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区**号**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与曹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上里东新村门口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各饮半斤左右白酒。下午2时许,黄某某步行与曹某某手推电动自行车至无锡市滨湖区紫金伴山A区门口时,黄某某自己摔倒在地,后称系曹某某找车撞的,还让紫金伴山A区保安孙某某使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称有车将人撞伤。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民警王某某身穿警服、驾驶警车赶至现场处警后,发现并未发生交通事故,于是通知该大队联系派出所前来处警。黄某某见状上前无故殴打王某某头部,抓挠王某某颈部,撕扯王某某警服,王某某挣脱过程中左手食指、右手手背受伤,后被赶至现场的河埒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呼气测试,被告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伤势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警官证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俭根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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