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泥鳅”,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市区**路**幢**室(户籍地江山市市区县**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13分,路人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醉倒在江山市区江东大道**灯饰店门口后报警。江山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接警后,与协警郑某某、王某甲驾车赶赴现场处置。黄某某被民警叫醒后,拒绝向民警提供身份、家庭住址等信息,另称自己家在丽水龙泉,要求民警送其回龙泉。后周某某等人将黄某某带回城中派出所留置室醒酒。黄某某发现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便开始吵闹,并仍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后民警通过人脸比对的方式确定黄某某身份,并联系黄某某妻子姜某某到派出所接黄某某回家。当晚22时30分许,姜某某到达城中派出所接黄某某,黄某某不愿意跟姜某某回家,后民警周某某、协警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协同姜某某将黄某某送至江山市市区**路**幢其住宅楼下。到达后,黄某某拒绝下车,周某某等人将其拉下车后带其上楼,上楼途中黄某某威胁民警说要跳窗自杀。周某某一边让郑某某在前面守住窗口,防止黄某某跳窗,一边与王某甲等人将黄某某带上楼。23时30分许,周某某等人将黄某某送回家中后,黄某某称民警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他家里,威胁说要用刀将周某某等人砍死,随后黄某某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追了出来。周某某等人见状连忙从房屋内退出,并将防盗门顶住不让黄某某出来。期间,黄某某持续用力踢门,导致防盗门门板凹陷,同时还威胁要用刀把外面的人砍死。后在特巡警大队的警力支援下,黄某某被控制并传唤至城中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出警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