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3195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路**楼**幢**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丰县看守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新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联合东门派出所、丰城派出所,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开展夜查酒驾行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女装摩托车途经新丰县**路段,被民警潘某某、何某某拦下检查,经民警多次要求熄火下车配合检查,被告人黄某某不肯配合,被民警强制控制、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暴力反抗执法民警,使用摩托车钥匙击打民警潘某某左后颈部,并乱挥舞拳脚,致使民警潘某某、何某某以及辅警李某某不同程度损伤。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贰册、散件若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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