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张某某市公安局巡警三大队接到张某某市110指挥中心警情后指派被害人韩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到张某某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光大银行自助取款机附近处理该起警情。三名被害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三人执行公务并将被害人乔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三名被害人制止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手部抓伤,并将被害人韩某某嘴角抓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与以上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门诊病历及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与本案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照丹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某某市桥东区**路**小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42649***;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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